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2月1日起将执行我市新调整医疗收费价格
发表时间: 2017-01-24
根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及医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6]72号)文件,自2017年2月1日零时起,我院执行新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一、取消药品加成,药价降低15%,让利于人民群众。
药品实行进销零差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本次价格改革优化了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内部结构,扩大了不同层次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差别、不同技术层次医务人员之间的服务价格差别、不同难度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价格差别,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以体现。
1.取消门诊挂号费。普通诊查费由原来的2元/人次调整至5元/人次;副主任医师诊查费由原来的6元/人次调整至18元/人次;主任医师诊查费由原来的8元/人次调整至25元/人次。另外,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价格1元,以减轻单纯购药病人负担。
2.护理费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按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提高。
3.调整后的费用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联动。
调整后的具体收费价格通过门诊大厅LED显示屏、展板等形式进行公示,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