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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合参合精神病人补偿管理的意见

发表时间: 2009-07-31

编者按:《关于新农合参合精神病人补偿管理的意见》是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潍卫农合[2009]1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参合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补充意见,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精神病人的关注和关怀,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为更好地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全文刊等如下:

潍 坊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潍卫农合【20094

关于新农合参合精神病人补偿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

当前,精神疾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防治形势比较严峻。精神病患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给患者及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村精神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现象比较普遍。我市大多数县市区没有设立专门的精神病防治机构,精神病防治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有的新农合转诊制度限制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加剧了精神病防治资源短缺的矛盾。为保障参合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新农合制度公平性,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潍卫农合【20091号),现就参合精神病人的补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精神病人在定点精神病专科防治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市卫生局将出台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做出相应规定。
   
 二、关于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精神病人在本县精神病专科防治机构住院,执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在市级定点精神病专科防治机构住院统一执行下列补偿标准:起伏线600元;6015000元部分按40%补偿;500110000元部分按50%补偿;10001以上部分按60%补偿。
    
三、关于备案与费用结算
    参合精神病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愿选择新农合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但在县外住院的应在3日内到本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转诊单。出院后,凭转诊单、出院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收据及费用清单(加盖公章)等回当地报销。
    
各级经办机构要为参合精神病人住院备案提供方便,严禁截留病人;要加强审核,防止冒名顶替现象发生;新农合信息管理软件要拓展精神病人费用补偿管理功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精神病人按床日收费,加强费用控制,降低医疗费用。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