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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市精神卫生中心) 公开招聘(第一批)现场资格审核及面谈交流通知

发表时间: 2019-04-24

各位考生:

  根据《2019年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第一批)》,现将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第一批)现场资格审核及面谈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场资格审核及面谈交流

 时间:2019429日早7点前

  地点: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潍坊院区A座门诊楼6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潍安路8899号(潍路与宝通街交叉路口往南两公里路西

参加人员:报考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并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

二、现场资格审核需携带材料

1.报名登记表(内容必须打印不能手写,表中信息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不得有空项,所有内容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10份;

2.个人简历;

3.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材料;

4.获得的荣誉奖励;

5.诚信承诺书;

6.身份证;

7.就业报到证;

8.高中、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可提交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和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

9.执业证书、规培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材料。

要求:以上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第1条需要准备一式10份,其他材料需要1份。

以上材料必须按照顺序依次排列装在透明拉边A4文件袋内,不需装订,并在文件袋贴口取纸标明报考岗位、姓名、联系电话。

三、面谈交流内容

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的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采取综合面谈交流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谈交流成绩当场公布,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列入考察范围。

四、现场资格审核、面谈交流程序及要

为有效节约考生时间和往返路程,面谈交流期间进行纸质材料的初步资格审核,若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

1.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及现场资格审核需携带材料进入面谈交流候考室(其他证件一律不得入场)。开考前未到者,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谈交流资格。进入候考室不得携带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若有携带者必须提前关机并做好标注放在指定位置。凡在候考室、面谈交流室、休息室携带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的,视为违纪,取消面谈交流资格。

2.面谈交流完成后,应聘人员退场,由引导员引领到休息室等候,进行资格审核,待本专业面谈交流全部结束后,公布面谈交流结果,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名单。

3.应聘人员在候考室和休息室应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出入。若有违反,按照相关违规违纪规定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

   4.外省、市报考人员到潍坊参加面谈交流的,由所报考单位报销学校(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至潍坊的往返火车票(最高可按动车二等座标准)或汽车票,并协助安排面谈交流期间的食宿(标准不超过100/·天),如需报销,请携带车票等票据。

5.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关注官方网站,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及《2019年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第一批)》为准。

   

 附件:面谈交流人员守则                          

                  

                            2019424

 

 

面谈交流人员守则

 一、面谈交流人员必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者不得参加面谈交流)在面谈交流当日上午7:00前必须到达面谈交流地点入闱参加面谈交流,面谈交流开始后仍未报到的考生以缺考对待,取消面谈交流资格。

二、面谈交流人员要自觉遵守面谈交流纪律,维护考试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面谈交流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谈交流,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否则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三、面谈交流人员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面谈交流期间不得携带、使用。在进入思考室和面谈交流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自带物品和资料。

四、面谈交流人员在开考前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谈交流。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

五、面谈交流人员进入思考室、面谈交流室报本人抽签顺序号、本人姓名及报考岗位。

六、面谈交流人员应在主考官发出开考计时信号后开始答题,在规定时间用完后,面谈交流人员应停止回答。如规定时间仍有剩余,面谈交流人员表示回答完毕,考官根据情况进行提问交流,主考官宣布面谈交流结束。

七、面谈交流人员面谈交流结束后要立即离场,由工作人员引领到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须保持安静,待本专业面谈交流全部结束统一宣布成绩后离开考点。

八、面谈交流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面谈交流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面谈交流管理秩序和违反面谈交流纪律的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取消面谈交流资格、终止面谈交流、责令离开考场、面谈交流成绩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库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